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三十九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:(一)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;(二)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;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《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九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,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:(一)渔业捕捞许可证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;”之规定,粤连州渔00226、粤连州渔00214渔业船舶存在上述有关情形,我局按以上规定对上述2艘内陆渔业船舶登记予以注销(详见附件),注销生效后所拥有的内陆捕捞渔船的“渔业船舶证书”自动作废。
公示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6日。公示期满后,我局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。如有异议,请在公示期内向连州市农业农村局书面提出。
联系人:廖斯娜 联系电话:0763-6602802
附件:内陆渔业船舶注销名单
连州市农业农村局
2025年2月28日